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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为“大亨互娱”赌博APP软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大亨互娱”赌博软件的相关广告,提供赌博软件的下载链接、邀请码,帮赌客上下分,从中抽水盈利。共接受赌客许某甲、黄某乙、黄某甲、林某某、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20800元。

2020年9月1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路**号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欧钧毅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逮捕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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