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13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群众,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室,工作单位:无。曾因赌博于2020年2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罚款四百元、收缴赌资赌具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在锦华娱乐城赌博网站注册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使用,并赚取赌博网站的洗码返点。参赌人员王某某、魏某某、郭某某等人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某,由许某某将赌资转账到赌博网站后联系网站客服上分,再由许某某将上分成功后的账号、密码提供给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同时许某某还为参赌人员提供下分提现服务。截至案发,许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的赌资共计三十余万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25日,许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3.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检察官助理:严佳素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候审,许某某联系方式:15057******。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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