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仙游县郊尾镇三和街32号承租门店内,设置赌博机29台,供郑某某、蔡某某等人赌博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许某某微信收付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通过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赌博机台数29台,违法所得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