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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栋**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410元的行政处罚;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追缴赌资15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晚上,施某某、陈某甲、史某某(以上3人已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区**门**号**楼的办公室内开设赌场,邀集十余人参与赌博,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其中,施某某、周某某(已判决)算作一门、许某某算作一门、史某某、吴某某(以上2人已判决)算作一门、陈某乙(已判决)等人算作一门,李某某(已判决)负责打水,陈某甲保管水钱,张某某、郑某某(以上2人已判决)负责望风、在赌场内提供水果饮料等服务。结束后,被告人许某某分得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犯施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旭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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