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住南宁市兴宁区**路**村**栋**楼出租房,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大官塘20栋1号楼二楼经营棋牌室,自2018年9月起,被告人许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及其他用具,通过每一局赌局中从赌博人员赌注中抽取10元左右的人民币。2019年3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棋牌室,被告人许某某及聚赌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许家珲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唐某某、闾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曾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许某某辨认现场笔录、伍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邓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铁文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 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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