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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许某某,性别:**,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8********,**族,**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居住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6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8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处,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赌客赌博,并负责操盘、收取赌资等。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许某某及赌博用电脑等物品,许某某现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三人都在**路**弄**号**室许某某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赌博过,当时操盘、收钱的是许某某等事实。

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许某某在**路**弄**号**室住处开设了网络百家乐赌场,许某某负责操盘、收钱。其看到朋友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都在该赌场赌过的事实。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路**弄**号**室进行搜查,并将许某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扣押的事实。

4.鉴定聘请书、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许某某的手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赌客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因参与涉案赌场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7.普陀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

8.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起,其在**路**弄**号**室家中,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负责操盘和收钱。账号、密码从上家“二某某”处拿来的,“二某某”会根据码量给其千分之十返水,截止被抓,其拿到过700元返水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蕾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70165****、135247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值班律师:徐颖,联系电话:1891606****。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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