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5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其租用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里**号二楼房间作为固定场所,召集他人并提供麻将、筹码卡等赌具供人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合计250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冲击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均另案处理),缴获麻将二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2200元、筹码卡31张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2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在案的赌具麻将牌、筹码卡、赌资、手机等物证以及现场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2.书证:店面租赁合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7.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婷婷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5934****);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追缴在案的赌具、赌资已被依法收缴入库,手机及退赃款25000元现暂扣于湖里公安分局;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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