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7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潘某某(已判)自2018年4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健身园**楼**房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网络设备在互联网上经营“海鲜渔港”捕鱼游戏平台,先后雇佣同案人陈某某(已判)负责该捕鱼游戏平台的推广工作,同案人陆某甲(已判)及被告人许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同案人连某甲、连某乙、陆某乙(均已判)负责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下分,吸引违法人员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蓝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用手机下载“海鲜渔港”APP软件参与赌博,至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8月12日,该赌博网络游戏平台共计接受赌资人民币258496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43867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某、郑某甲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升
检察官助理:李鹏楷
2020年8月2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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