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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明知龙某(已移诉)要他开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在深圳共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和绑定手机号码,被告人许某某以1000元一张卡的价格将以上四张银行卡分两次卖给龙某,获利4000元人民币。龙某伙同谭某某(已移诉)、贺某某(已移诉)、钟某某(已移诉)、姜某(已移诉)等人通过手机微信打电话和发信息等方式向客户宣传虚假期货信息诱骗客户在裕通期货交易平台开户并入金。利用从许某某处购买来的银行卡卡号62284801286********作为裕通国际虚假期货平台入金账号,该账号涉嫌诈骗金额247万元,并用被告人许某某办理的中国、建设、工商银行卡作为违法所得资金转账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据目录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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