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住**县**镇**中学,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是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许某某与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商谈开发微交易平台业务,博**公司先后为东*公司开发了“厦门**交易平台”、“中***商品交易平台”、“天*E微交易平台”、“中*国际交易平台”。以上微交易平台均存在风控程序,即可以从后台控制商品交易价格指数,从而操纵用户盈亏。
2016年6月份,东*公司要求将隆*平台变更为众*平台,许某某安排易某某和林某某(均已判决)具体对接相关业务。之后东*公司又要求博**公司为其开发中*平台和天*平台,许某某按照东*公司的要求,具体安排程序员完成。众*、中*、天*平台上线后,许某某明知开发的平台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博**公司的技术人员继续为东*公司维护平台、租赁服务器并收取运维费用。
2019年10月31日,许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武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及维护等技术服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蕾雪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市**区**镇**中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鉴定意见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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