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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村**巷**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取利益,将其在广州市荔湾区**区等地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36020********,茶滘支行)、广州市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800********)、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200********)、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0********)、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10********)、广发银行卡(卡号62146221210********)及移动电话卡1张,多次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同案人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用于转账、支付结算等,帮助犯罪活动网络支付。经统计,前述银行卡账户被同案人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账款的转账、提现等支付结算用途共计198笔,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73142.05元。其中:1、2020年7月18日,被害人廖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199.4元,其中3000.1元转账至被告人许某某银行卡账户(卡号62122536020********);2、同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硕被诈骗人民币91000元,其中45500元转账至被告人许某某银行卡账户(卡号62243938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照片、扣押清单、破案经过、交易记录等物、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炯锋

                                  20201225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银行卡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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