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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姜寨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银行卡用于他人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五张银行卡套卡出借给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元。

被帮助犯罪嫌疑人使用许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2983********)累计结算金额18万余元,其中诈骗林某某17800元,诈骗陈某某3400元;使用许某某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62149130********)累计结算金额33万余元,其中诈骗王某某8000元;使用许某某中国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2001********)累计结算金额9万余元,其中诈骗李某某30700元;使用许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1782********)累计结算金额69万余元;使用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37200********)累计结算金额19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某出借给胡某某的银行卡自2020年8月份至10月份累计结算金额15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勇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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