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六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居委会**组**号。许某某于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6年9月28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4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3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怀疑吴某甲与陈某某关系暧昧,认为吴某甲不该“撩”自己,便于15时46分许来到贵池区**镇吴某甲经营的**餐馆当面质问吴某甲,与其发生争吵并打了吴某甲一巴掌,后民警到场处置,对许某某进行批评教育。陈某某也闻讯到达现场,当晚陈某某在**餐馆内吃饭喝酒。21时01分许,许某某认为陈某某在背后诋毁自己,便携带一根钢管(长约110cm,钢管一头为斧子样式)来到晓凤餐馆,径直朝陈某某戳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 健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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