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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岳池县**路**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共实施8次寻衅滋事行为。

2015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岳池县**镇**小区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让车的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许某某将王某某的车前中叶板踢烂。

2016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岳池县**镇**小区,因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小车挡住其小车进入,将范某某小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室玻璃和右前车门砸坏。

2016年5月28日下午至6月1日11时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因邓某某欠债未还,便伙同张某某、明某某、毛某某3人在被害人莫某某(邓某某前妻)位于岳池县**宿舍楼内的家门前过道内以打地铺的方式,轮流守门拦截邓某某。至2016年6月1日11时许,因拦截未果,许某某等人先后用脚踢、棒球棒打等方式将莫某某家的防盗门毁坏。

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付某某、杨某某等人以不准岳池县**小区业主何某某私自拉沙石进小区装修房屋为由,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殴打追打,致何某某受伤。

2016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将其驾驶的川XL****小轿车逆向停放在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服装店外,当岳池县交通警察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许某某用语言威胁并推搡现场执法的交通警察。被告人许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

2017年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岳池县和溪曲苑停车场,因不满停车场管理员舒某某要求其将车停在停车位而发生抓打,二人抓打的时候将被害人罗某某的小轿车车身划伤。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为抬高沙石价格,伙同冯某某、付某某、肖某甲、唐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岳池县**小区,以假借在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夫妇处购买沙石为由挑起事端,强行要求高某某夫妇将沙石价格涨到与自己的一致,并对高某某、刘某某进行殴打追打,至高某某、刘某某受伤。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岳池县**无故殴打环卫工人肖某乙。被告人许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强占沙石生意和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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