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4********,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曹庄镇**行政村**庄**号,住夏某某会亭镇**村。于2013年0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01月05日因寻衅滋事被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03月2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06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01月14日寻衅滋事被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1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于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8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会亭镇**KTV酒后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马某某。
2、2020年0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持木棍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无故对郭某某及其妻子苏某某进行殴打。
3、2020年01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会亭镇**村村民马某某家吃饭时,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苏某某。
4、2020年03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会亭镇“**饭店”门口,酒后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赵某某豹,随后嫌疑人许某某手持菜刀威胁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马某某、郭某某、苏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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