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居委会**路**号,现住地资兴市**公司家属区**栋**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李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在其资兴市**建筑公司家属区**栋**室的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3月的一天22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许某某,得知其有毒品冰毒和麻古后,李某某带着胡某某来到资兴市**建筑公司家属区**栋**室许某某的家中,而后许某某将自制吸毒工具“壶”及毒品冰毒和麻古拿出,与李某某、胡某某一同在其家中卧室内吸完;
2、2019年7月的一天22时许,许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在资兴市鲤鱼江镇大桥下一夜宵摊吃完夜宵后,商议购买毒品醒酒,于是胡某某开车带着两人一起到资兴市**小区里,并由胡某某独自去购买毒品。当胡某某买来毒品冰毒、麻古后,许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一同到其家中,并在卧室内一同将毒品冰毒、麻古吸食完。
3、2019年8月的一天晚饭后,许某某、胡某某一共凑得毒资300元,并由胡某某去购买毒品。当胡某某买来毒品冰毒、麻古后,许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一同到其家中,并在卧室内一同将毒品冰毒、麻古吸食完。
4、2019年9月28日15时许,许某某的女朋友曹某某在郴州一男子处买了一套毒品,而后来到许某某位于资兴市**建筑公司家属区**栋**室的家中,曹某某将其从郴州买来的一套毒品中取出部分冰毒和麻古出来,两人一起在卧室内将取出的毒品冰毒、麻古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资兴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的幅度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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