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天门市**管理局**站**,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路**号,住天门市**号**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竟陵办事处曾家河229号4楼607号的租住屋内,先后多次容留李某某、邵某某、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自己亦参与吸毒。经现场检测,许某某、邵某某、沈某某等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租房合同书、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罗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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