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塘**号**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先后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曾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28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10日因取保候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6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对许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住所地赣州市章某某**塘**号**单元**室,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1)2020年5月16日晚上至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章某某**塘**号**单元**室家中吸食冰毒,后黄某某微信叫了张某某过来许某某家,张某某带了一个朋友(身份不明)过来。张某某和其朋友及许某某三人一起在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塘**号**单元**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20日晚上,张某某微信联系许某某,称去其家中玩冰毒,后张某某带着冰毒单独一人来许某某家中,二人在章某某**塘**号**单元**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底,许某某与一女性友人(身份不明)路过老王按摩店时,邀请宋某某一起玩冰毒,随后女性友人和许某某一起去购买了300元冰毒(约0.5克),随后三人一起在章某某**塘**号**单元**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20年8月10日,许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办案民警供述其之前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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