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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81********,汉族,大学文化,**大学教师,住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的住处,多次容留顾某某、吕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2020年3月20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3.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吕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吕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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