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20年2月3日两次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朋友陈某某、刘某某二人一起吸食冰毒,许某某发给陈某某四百元红包作为陈某某二人来望奎的车费。随后许某某通过微信租赁了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日租房。晚上8时许,许某某驾车到望某某高速路口接到打车来望奎的陈某某刘某某二人后,将二人拉至其事先租好的**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日租房内。许某某拿出冰毒及吸食冰毒的工具,三人一起吸食冰毒。
2018年11月5日晚8时许,许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一百元钱,让刘某某去租个日租房,准备和陈某某、刘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刘某某在望某某**小区,租了**号楼**室的日租房,之后许某某拿着冰毒和吸毒工具来到日租房内,三人将冰毒吸食。
2018年12月初,许某某通过微信在望某某**小区长期为陈某某租赁了**栋**单元**室的日租房供陈某某、刘某某居住,有一天,刘某某自己在该日租房时通过微信联系许某某要吸食冰毒,许某某带着冰毒及吸食工具来到**小区**单元**室,与刘某某一起将冰毒吸食。
2018年12月9日,刘某某回哈尔滨后,许某某带着冰毒及吸毒工具来到**小区**单元**室,与陈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2月10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吸食毒品的吸管等;
2.书证有手机微信记录、望某某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立功情况说明等;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4月7日
附: 1.案卷三册。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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