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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3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号,捕前租住西安市高新区**社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0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袁旗寨35排3号3楼的租住处,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19年10月29日,许某某再次在其上述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明某某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许某某、刘某某、明某某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媛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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