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2014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沙市开福区**中央领御3319房系被告人许某某丈夫朱志方所有房屋。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央领御3319房内由吸毒人员孙某某提供毒品,同时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龚某某、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房内吸食毒品K粉。2020年4月10日3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央领御3319房发现被告人徐小平等人形迹可疑,对其进行询问,其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吸毒工具。
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许某某、吸毒人员李某甲、汪某某、孙某某、龚某某、李某乙的氯胺酮(K粉)检测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及刑事技术照片等物证;2.搜查笔录;3.证人李某甲、汪某某、孙某某、龚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8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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