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推拿师,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区**栋**室,租住于江苏省金坛市**厂宿舍。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9月25日被原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家中,分3次容留吴某某、徐某某在其家中吸毒6人次。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129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