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怀化市鹤城区**国际酒店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酒店宿舍。因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11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12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以其身份证登记入住的**国际酒店1511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以其身份证登记入住的**国际酒店1708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甲、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位于**国际酒店员工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甲、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案件询问材料、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酒店登记单等书证;
2、证人尹某甲、彭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辨认、现场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在2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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