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淮南市潘某某**乡**村**队。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1月8日、2020年5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主动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潘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2020年3月至4月间,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在其所有及驾驶的红色长城汽(皖DC****)车内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在其所有及驾驶的红色长城汽(皖DC****)车内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在其所有及驾驶的红色长城汽(皖DC****车内吸食冰毒.
另查明,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贩毒人员徐某某,现徐某某已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潘集公安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一页。
3.随起诉书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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