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7时许、10月10日13时许、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三次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世昌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