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雨湖区**乡**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支付30元钱房费在湘潭市雨湖区**路**村**号**旅社(原“**招待所”)开了301号房,容留文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在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微信扫码支付30元钱房费在湘潭市雨湖区**路**村**号**旅社(原“**招待所”)开设301号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赵某某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同日下午,许某某在该旅社的301号房间内,容留文某某、李某某在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文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许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贰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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