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于2020年1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合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5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5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甲分别于2020年4月4日13时许、2020年4月5日13时许、2020年4月6日13时许容留许某乙在其位于榕城区**办事处**村**巷**号的住家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三次。2020年4月30日,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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