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县**小区*号楼*单元。2011年12月11日因吸食冰毒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6日因吸食冰毒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三次从曾某某(另案处理)手里购买冰毒后,在自己家里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经侦查,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依兰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二O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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