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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告人许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9月4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容留吴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队**号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 2020年7月26日15时许,吴某某通过被告人许某某为陈某某代购4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许某某买到毒品冰毒0.2克后,从中挑出一小部分供自己和吴某某吸食,其余的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孔望山村吴窑一队路边交给吴某某,由吴某某转交给陈某某。后被告人许某某容留吴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队**号自己家中吸食挑出的一小部毒品冰毒;

(3) 2020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容留吴某某、刘昶,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队**号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巡特警大队移交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照片 

5. 提取笔录、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为他人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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