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05时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接警,报称本市南明区花果园F区1栋旁有人打架,民警随即出警赶往现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1号楼楼底,发现两名正在斗殴的女子正准备逃离现场,民警对两名女子进行控制时,被告人许某某使用其高跟鞋对辅警赵某某头部进行殴打,至赵某某头部受伤,后许某某被民警控制,并将其带至派出所审查。经审查,被告人许某某致敬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涉案照片、病例材料、值班情况表。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2月28日
附:一、被告人许某某羁押在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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