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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现住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被告人许某某开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时,因行车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并造成公路堵塞。后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许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辱骂、抓扯并脚蹬出勤民警,造成民警裴某某、辅警陈某某手臂被抓伤。案发后,许某某取得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暴击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1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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