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0时许,**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上蔡县**小区处警期间,在依法对许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许某某在警车内对处警民警马某某进行踢打。被告人许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后,因许某某不配合办案人员,派出所实习生王某某前去帮忙,被告人许某某用脚将被害人王某某踢伤,又用脚朝被害人马某某腿部踢两下,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言语性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贺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