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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在苍南县灵溪镇五中路184号前,饮酒后滋扰该处住户周某某、发生并发生争执。当晚21时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陈某某、协警鲍某某、林某某共同出警处置该起警情。到现场后,民警陈某某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许某甲配合调查,但是被告人许某甲拒不配合,并在民警依法执法过程中反抗,挥手将协警林某某排右眼打伤,同时致使民警陈某某和协警鲍某某手部皮肤等处受伤。经鉴定,林某某排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鲍某某、沈某某、许某乙、许某丙、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出警执法视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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