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自行车行至珠海市金湾区**镇**村**街**号路段时,因行车问题与小汽车驾驶员崔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并引发了交通拥堵,围观群众报警。珠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指派该所民警温某某与辅警梁某某、陈某甲出警处置。
温某某和梁某某、陈某甲分别身着警服、辅警服,驾驶警车来到现场,向许某某、崔某某表明身份,并分别向二人了解情况,疏通交通。在民警现场调查的过程中,许某某因前一晚酗酒,情绪激动,不服从民警指令,出言威胁、辱骂,多次上前干扰民警调查工作。民警推开许某某、欲将其带离现场,遭到许某某反抗,民警和辅警共同将其控制在地,许某某强行挣脱后起身,再次挥拳打向民警温某某,被辅警陈某甲挡下,随后被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察证、情况说明、接警记录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温某某、梁某某、陈某甲、崔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妨害其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共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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