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5********,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同年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宣惠园24号楼楼下大声喧哗、滋扰居民,后小区居民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北闸口派出所民警苏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王某某驾驶警车到现场处警。被告人许某某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喧哗并辱骂他人,民警对其依法传唤时,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脚连续蹬踹民警苏某某,致苏某某倒地以及右前臂软组织挫伤,伴皮肤抓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右前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约束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采取暴力袭击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