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大涛”、“小胖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4********,中专文化,群众,籍贯:秦某某市海港区,户籍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东港镇**村**段**号,住址:秦某某市海港区东港镇**村,无业。2015年2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11月13日许某某因吸食冰毒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红旗路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2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郝某某带领辅警刘某甲、马某某、刘某乙驾驶冀C警1723警车赶往世奥机动车检测站,找到加油不给油钱的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当时坐在冀C******黑色现代轿车驾驶座上,郝某某左手抓住许某某的车门、右手抓住方向盘告知许某某配合警察工作接受调查,许某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离。郝某某与许某某一起挤坐在驾驶座上。许某某继续加速驾驶,后在郝某某的劝说下将车辆减速并使用左胳膊肘将郝某某撞击下车致使郝某某摔伤。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驾驶警车追赶,并打开警笛使用报话器向许某某表明身份,警车超越许某某驾驶的现代轿车后,许某某驾车撞击警车的副驾驶车门,掉头时车辆失控撞上绿化带,许某某下车逃跑,刘某乙、马某某下车追赶将许某某控制,在控制的过程中许某某将刘某乙左腿踢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郝某某陈述,杜杨波、刘某乙、刘某甲、马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秦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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