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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31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失火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依兰县***乡**村**屯东横山农田地里点烧玉米秸秆时,因跑火将农田地东侧的林地点燃。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6.93公顷。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依兰县珠山林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王某某、吴某、周某、金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现场勘查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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