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纪某甲因系同乡而相识,2017年2月,许某某向纪某甲宣称自己认识中国石油公司的高管,可以拿到优惠的柴油价格,以此游说纪某甲投资柴油生意。纪某甲信以为真,通过许某某的安排,以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徐某某经营的**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1份《购销合同》,并于2017年2月14日将定金人民币500万元转至徐某某的银行帐户。同时,许某某又向徐某某谎称自己系油款投资人,于2017年2月15日要求徐某某退回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徐某某遂将人民币200万元转至许某某掌握的尹某甲的招商银行帐户,将剩余的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购买柴油的定金交付给深圳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其后,许某某冒充购销合同的相对方与徐某某约定分红比例,徐某某将部分柴油销售给河源的客户张某某,结算油款后转给许某某人民币130万元。客户王某某、郑某某向许某某购买柴油,由徐某某直接送油到王某某、郑某某位于龙岗区的工地,二人将油款支付给许某某或其指定的陈某甲账户,陈某甲将部分油款支付给徐某某,再由徐某某与许某某结算。2017年9月,纪某甲找到许某某结算前期投资的柴油款,但许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将纪某甲的投资柴油款退回,纪某甲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3日在龙华区**花园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归案。
经核实,许某某将收到的投资款用于投资运输业务、租赁办公用地、归还房贷及个人消费等,部分赃款去向如下:1、许某某将45万元赃款投资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购买3辆重型自卸货车(已查封)。该公司经营者王某某已将45万元退缴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暂扣帐户。2、许某某将265725.97元投资用于向**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已将265725.97元退缴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暂扣帐户。3、许某某将15万元通过纪某乙工商银行帐户转至黄某某招商银行帐户,用于出借给黄某某。公安机关已冻结黄某某招商银行帐户余额共40173.52元。4、许某某将35000元通过尹某甲招商银行帐户转至陈某甲农业银行帐户,公安机关已冻结陈某甲农业银行帐户余额约35000元。5、许某某将102998元用于支付向深圳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柴油的柴油款。6、许某某将599930元赃款转至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帐户,用于还银行贷款及个人花销。7、许某某将319279.43元赃款转至其妻子尹某乙名下的银行帐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信用卡及家庭花销。8、公安机关暂扣王某某尚未支付给许某某的油款395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名片、汇款凭证、收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销售单、购油记录、对账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不动产查封表、银行账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尹某乙、王某某、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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