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宁波市海曙区**乡**村**组**号。2009年10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曾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汽车销售,2018年离职。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得知微信朋友史某甲的妹妹史某乙要购置大众品牌轿车1辆,遂冒充宁波杭州湾新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以代购车辆为由,收取史某乙押金人民币3 000元。同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用其工作期间留存的宁波杭州湾新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浙东汽车代购确认书》,与史某乙签订代购合同,并收取史某乙定金人民币1.7万元。为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同年10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又和史某乙等人到宁波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众4S店看车,找借口阻止史某乙现场付款提车后,再以先付款后提车为由,收取史某乙购车款人民币14.8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境外赌博,后潜逃出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敦促向河南省郑州市新郑机场边防检查站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9万元,承诺分期还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宁波浙东汽车代购确认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史某甲、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莉敏
检察官助理 陈亮瀛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村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65748****;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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