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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合同诈骗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市。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鞋塘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2019年7月17日被押解回大厂县并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以为杨某某建房收取首付款为由收取杨某某4万元,并于2018年5月24日与杨某某签订《协议书》,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以前施工完毕。收取4万元后,许某某将其中7000元用于为杨某某建房购买红砖并送至施工现场,剩余钱款3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后因无资金为杨某某继续建房,许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8月7

                                     

附:1、案卷材料两册;

    2、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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