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9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捕前住:河北省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万全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其位于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存在大量经济纠纷且无法正常交付的情况下,故意向被害人伊某甲夫妇隐瞒该房屋多次抵押且已出售的相关事实。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于2019年1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伊某甲夫妇向被告人许某某交付47万元购房首付款,该款项被告人许某某已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尚优地产专用收据、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个人征信报告、张某某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结果及相关协助执行裁定、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料、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流水、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流水、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伊某乙、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伊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照丹
检察官助理:裴旭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张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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