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五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1********,汉族,大学本科,任**,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7月10日遵化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春节后,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其叔叔高某乙与杨某某找到被告人许某某,请求其帮忙将高某甲取保候审,并谋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答应此事并积极协调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为此,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两次收受高某乙人民币共计500000元。
2.2010年11、12月份,杨某某因其朋友高某丙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找到被告人许某某,请求其帮忙将高某丙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某答应后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高某丙办理了取保候审。为此,被告人许某某收受杨某某100克金条2根,价值59814元。
3.2011年春天,王某甲因其哥哥王某乙故意杀人罪一案找到被告人许某某,希望其帮忙协调该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时能得到从轻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答应并积极协调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为此被告人许某某分两次收受王某甲现金共计120000元。
4.2015年底,赵某某为了在单位考核中得到被告人许某某的照顾,在被告人许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将此款收下,并答应其请求。第二年年底,赵某某再次送给其现金1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亦收下。
5.2019年7月,郝某某因其子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找到被告人许某某,请求其帮忙得到从轻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答应并积极协调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此事。为此,被告人许某某分两次收受郝某某人民币130000元及10块银元(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刑事卷宗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晓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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