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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受贿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8年5月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07年9月至2012年3月担任惠阳**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于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担任惠阳**党委书记,于2012年11月调任惠阳区**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190万元。

1、2011年期间,惠阳**区管委会拟以每平方240元盘整收回惠州**限公司(下称“**公司”)位于惠阳**区**路侧的一块10万平方米土地,并由被告人许某某和时任惠阳**管委会委员李某某负责盘整工作。经多次磋商谈判,惠阳**管委会最终以每平方300元将该地块盘整,并于2012年12月4日与荣信公司签订协议书。事后为感谢许某某,**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通过李某某和公司经理胡某某分三次送给被告人许某某好处费共人民币50万元。

2、2011年期间,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代表黄某甲经简某某、黄某乙等人介绍,找到时任惠阳**管委会委员李某某表示有意购买惠阳**管委会拟盘整收回的位于惠阳**大道西侧**地段的一块97262平方米土地。经向被告人许某某请示同意后,李某某代表管委会与黄某甲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同时引入中介田某某与黄某甲协商土地价格,最终确定**公司以每平方米人民币420元打包给中介田某某等人购买该地块。在田某某等人的推动下,黄某甲公司于2012年9月5日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01.99元摘牌取得该土块(实际挂牌面积92881平方米),并按原先约定的差价支付约人民币1000多万元给简某某、田某某等人。事后为感谢被告人许某某的支持,田某某等人从该1000多万元中分出140万元,由李某某于2013年上半年分两次送给被告人许某某。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惠阳区监察委员会递交书面情况反映,交代其收受**公司好处费的违法事实,同年5月2日,惠阳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许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主动交代因耀华公司项目收受李某某140万元等违法违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90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8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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