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55********,汉族,山东冠县人,大专学历,聊城市**原**、**局原**,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聊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聊城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聊城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许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聊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局**的职务便利,为聊城市**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机械有限公司、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颜某某、孙某某、尚某某送予的人民币现金共计260万元。其中:
1.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11月间,许某某利用担任聊城市**局**的职务便利,为聊城**制造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方面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颜某某送予的人民币现金90万元。
2.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11月,许某某利用担任聊城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方面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孙某某送予的人民币现金50万元。
3.2011年5月,许某某利用担任聊城市**局**的职务便利,为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迟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2014年5月,许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股东尚某某送予的人民币现金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滥用职权罪:
1.2010年1月,许某某作为聊城市**局**,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未进行审批、评估等程序的情况下,决定处置**局下属聊城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区**路西、**路北的工业用地及厂房一宗,在明知该土地实际评估价格的情形下,未要求买受方山东**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差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41.695978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间,许某某作为聊城市**局**,帮助尚某某出资成立的聊城**有限公司在东阿县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阿县**路西的70亩土地使用权,后许玉恒以张某某的名义入股聊城**有限公司,二人通过隐瞒土地性质、承诺以后开发过程中帮助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等方式,以转让聊城**有限公司股权的形式将该宗土地转卖给聊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后许某某为实现个人私利,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李某甲协调变更土地规划用途事宜,在明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出让金的情况下,未督促原东阿县**局按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2265.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出让合同、会议纪要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调查机关掌握其部分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他滥用职权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许某某真诚悔罪,主动退还赃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家鹏
检察官助理:王迎浩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调查卷20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许某某260万元,聊城市监察委员会已经随案移送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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