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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县,现住扎鲁特旗****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辽G1****号白色奇瑞牌轿车由G2511新鲁高速行驶至北向南295km处时,与杜某某驾驶的蒙G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逸,后许某某驾驶车辆在G2511新鲁高速公路**收费站被交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3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单、无违法犯罪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证人赵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呼吸器酒精检验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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