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8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北山村****小区**街**号**。2019年6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9Y****号小型轿车,沿X578线由我市三乡镇景观大道往三乡车站方向行驶,途经沙坦公路(X578线:0KM+700M)雅居乐新城路口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施工隔离板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许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指使其弟弟许某强前往现场冒认肇事司机,经公安人员教育后许某强如实供述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车并发生事故的事实,后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3.3mg/l00mL。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向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1份,视听材料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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