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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5********,汉族,小学文化,韶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房,201911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F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韶关市浈某某良村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五里亭碧桂园路口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许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文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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