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现住址襄阳市襄城区**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鄂FJ****小型普通客车从襄阳市樊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出发,途经沿江大道,行驶至樊城区沿江大道明珠广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在公安人员核实身份时,许某某冒用他人驾驶证,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3.55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王文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巷**家属院。联系方式:1348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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