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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B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城厢区路威KTV出发,行驶至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南街国家电网莆田供电公司对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莆田市第一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87mg/100m1,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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